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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将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DB13/2171-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为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
  ——优化了标准分级。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
  ——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8项,去掉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保留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其中动植物油指标仅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调整了部分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规定了白洋淀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厅组织对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就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科院(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hbepb.hebei.gov.cn/)“意见征集”板块检索查阅。
  联系人:土壤处靳永超;电话:0311-87909986;
  电子邮箱:hbncws123@163.com;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裕华西路106号(050051);传真:0311-87909986
  省环科院:朱静;电话:0311-89253569;
  电子邮箱:455340619@qq.com;地址:雅清街30号;
  传真:0311-89253557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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