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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监测指导方案的通知(试行)》(甘卫办疾控发〔2016〕102号)和《关于印发平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方案的通知(试行)》(平卫计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县疾控中心对2020年第一季度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开展了季度监测,现将监测内容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监测范围
静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管网末梢水。
二、监测对象
监测水样类型:末梢水,即用户水龙头水。
三、监测水质指标
2020年第一季度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应检测指标38项,实际检测指标25项,包括微生物4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感官指标4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10项(硫酸盐、pH、耗氧量、氨氮、铁、锰、锌、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毒理学指标6项(砷、铬、汞、硒、氟化物、硝酸盐)和消毒剂指标1项(二氧化氯);未检测指标13项,其中10项(铅、镉、硒、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铜、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氯酸盐)因缺乏设备无法检测,3项(甲醛、溴酸盐、亚氯酸盐)不适用。
四、监测点设置
按照方案要求,选择县疾控中心为第一季度监测点。
五、样品检测
全部水样由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执行。
六、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判定,即每份水样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则判定为该水样不合格。2020年第一季度随机抽取县疾控中心1份水龙头水样,经对pH、耗氧量、氨氮、二氧化氯等25项指标进行检测,2020年第一季度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结果评价
2020年第一季度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静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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